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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办〔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南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简化开发企业办事程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对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完成各项建设指标和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统一的检验。
  第四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备案工作。市国土、规划、房管、供电、广电、电信、邮政、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前,会同市规划部门审定项目配套建设的规划设计方案,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提出要求;施工过程中,及时核验开发企业填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项目整体建成或分期建成备案后,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合格的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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