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
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开辟专栏,跟踪报道,对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中的典型案件,突出重点报道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非法采矿的强大声势。
(二)加强对各级政府、各部门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向群众普及和宣传国家
矿产资源法、
刑法等涉及非法采矿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情况,依法追究不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 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为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提供保护伞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采矿行为。
第二十三条 检察院职责
依据职权及法律的规定,加大对非法采矿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力度。
第二十四条 法院职责
及时审理非法采矿涉嫌犯罪案件和非法采矿行政诉讼案件,从重从快打击涉及非法从事矿产资源的犯罪行为人。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
及时安排拨付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经费。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别是本辖区、本部门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及相关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上级督办的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事项不及时处理并上报的。
(二)接到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举报不予调查处理,打击工作不力,造成来宾形象受到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