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是政府分管或联系政法的领导。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责任制度,制定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考核机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确定单位工作职责,采取考核奖惩措施, 确保单位工作职责落实。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行政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负责。
(二)组织领导所辖行政区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监控网络,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四)保障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经费,每年将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发布关闭煤矿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所有从业人员。
(六) 建立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召集人是政府主要领导。
建立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犯罪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是政府分管或联系政法的领导。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积极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
(二)建立巡查网络,加强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履行打击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职责的督促检查,加强巡查,制止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依法查处非法从事矿产资源活动行为,主动联合公安机关查处未涉嫌犯罪的盗采矿产资源行为。
(三)对非法盗采矿产资源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联系有资质的勘察鉴定单位对被破坏的矿产资源进行价值鉴定。
(四)主动配合公安、交警、农机等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运输矿产品车辆,依法没收非法矿产品。
(五)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开采, 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来的矿产品,并处以罚款。同时,责令2日内拆除采掘设备, 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