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取得人、出让土地受让人以及其他方式的土地取得人与土地登记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的。
(二)加强土地登记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严格执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工作。2.建立土地登记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土地登记人员应对办理的土地登记负责。对违规操作造成错登、漏登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因违规登记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记相关文件资料。健全并规范土地登记簿的使用和管理,任何土地登记结果都应在土地登记簿上记载。4.坚持属地登记原则。严格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确定的范围开展土地登记工作。不得按土地权利归属,由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部门分级登记,切实维护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和完整性。5.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持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由地籍部门统一负责各类土地登记工作,不得将抵押登记等土地登记工作分类肢解到多个业务部门办理。
(三)加强土地登记成果应用,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作用
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工作,要扩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范围,规范查询程序,制定查询收费标准,丰富查询方式,提高查询效率。除提供纸质查询外,各地应尽快实现信息化查询,并通过网络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的异地查询,为当事人查询提供便利。同时,要加强与其他专业主管部门的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料共享,充分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四)扩大土地登记覆盖面,促进土地登记工作健康发展
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中,全面查清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状况,及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做到调查一批,登记发证一批,有效保护农村集体合法的土地权益,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对流转的土地也必须确权登记。
继续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按照便民、护民的要求,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进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要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和现势性,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职能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