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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土地登记规范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核验收意见,或者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复核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完工前申请土地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依据用地批准材料、实际利用状况和约定的竣工日期暂发临时土地使用证(到期自动作废)。
  对于2009年以后的新建项目,凡未取得正式土地使用证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进行房产登记。
  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一)是否按批准的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二)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的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三)是否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含非法联建、联营等);(四)工业用地是否达到土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五)是否超过土地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形;(七)是否存在荒芜、闲置土地的现象;(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应检查的其他内容。
  复核验收结果应及时归档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建设用地项目复核验收办法由南阳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二、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解决权属纠纷,实现用途管制,规范和管理房地产市场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发证: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登记的;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或者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1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14.按照职能行使管理权而未经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利的;15.办理名称变更登记而法人登记机关和户籍管理机关未出具明确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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