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同制人员的安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合同性质统筹安置,负责提供1次推荐就业机会,并签订不低于原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转岗到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收费站、公路养护应急处置中心、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公路养护生产单位等,也可转岗至其他单位。如果安置对象不愿意接受政府推荐的就业岗位,则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新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收费站人员优先从分流人员中吸纳就业。对人员安置压力较大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安置力度,拓宽在公路系统外安置的渠道。
4.具体安置工作流程。各市、县人民政府组建工作班子,制订具体方案。具体人员安置工作主要包括宣传动员、公开岗位、报名选岗、资格审查、择优录取和办理手续等步骤。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划转到税务部门等手续。
5.离退休人员的安置与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新的管理单位。
六、关于六项收费征稽人员安置
1.汽车养路费征稽人员内部转至市公路处、县(市、区)公路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等单位。
2.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和公路、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稽人员,内部转至道路客货运管理、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驾驶员培训管理、车辆技术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岗位。
3.航道养护费征稽人员内部转至航政和航道(船闸)建设养护管理等岗位。
4.五小车辆养路费征稽人员安置在乡镇交管所等单位,乡镇交管所协助管理辖区内公路、航道、水路运输和内河交通安全。
5.符合提前退休的,按规定办理。
同时,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编汽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税费改革税务部门接收人员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8号)文件,省国税部门接受100名,其中行政编制60名,事业编制40名;省地税部门接受398名,其中行政编制239名,事业编制159名。按照《
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录用、调任等方式接受,有关工作另行部署。
七、关于资金保障
1.制订资金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按照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的原则,2009年6月底前出台我省税费改革资金转移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