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实审计任务。按上半年完成倒排工作计划,分四个阶段开展审计工作。4月10日至25日,各审计对象准备相关材料;4月底至5月初,组织专项审计组,进行人员培训;5月上旬至6月中旬,开展审计;6月下旬,出具审计报告,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具体时间安排可根据国家有关部委通知作出调整。
四、关于债务偿还
1.争取适当优惠和减免。各市、县参照有关省(市)和我省以往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的做法,争取给予适当债务优惠和利息减免。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共同与债权人协调,商定总体原则,省财政厅和交通厅参与;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与银行等债权人商议。
2.明确偿还资金和清偿时间。按照“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省里支持”的原则,在中央安排40%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剩余债务主要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各市县在3-5年内完成有关债务清偿工作。中央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地方还贷,撤站后本应在中央补助资金中列支的人员安置、养护管理和公路建设等费用,由省从中央“六费”转移支付资金中另行安排;对债务余额较大或者还款特别困难的部分苏北贫困县,由省从中央“六费”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3.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2009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交通厅等部门,研究制订全省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债务偿还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尽早落实。
4.签订还债协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还债方案,各市县人民政府与有关债权人签订还贷协议。
5.加强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审计厅、金融办会同人行南京分行和江苏银监局等,加强债务清偿和资金使用监管,支持地方协调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偿还债务,确保履行还贷协议。
五、关于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人员安置
1.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截至2008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龄满30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龄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退休。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由原单位一次性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支付的养老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提前退休手续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
2.在编人员的安置。择优招录至市公路处、县公路站、公路超限治理检测站、养护应急处置中心、一级公路收费站和高速公路路政大队等单位,以及推荐到交通系统的其他单位。如上述属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或拟申报参照管理的),按《
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