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和康复工作
1.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救助机制,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使大部分被解救妇女儿童获得必要救助。保护被解救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迅速恢复正常生活,避免遭受二次伤害。
2.职责分工
(1)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救助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增设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并保障其人员和经费需求,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救助或妥善安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配合)
--制订有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总结经验,推广有效的工作方法。(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省公安厅配合)
--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负责)
--组织有关高校、科研单位、福利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培训救助康复相关专业人才。(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卫生厅配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省司法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相关技能。(省民政厅负责,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2)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社会关怀,帮助其顺利回归及融入社会。
--积极、妥善安置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省民政厅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生活。(省教育厅负责,省民政厅、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积极帮助不能或不愿意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使其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并在异地就业。(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配合)
--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和所在社区工作,保障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为回归社会的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各种必要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就业、生活和维权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民政厅负责,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4)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建立专门档案,跟踪了解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生活状况,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解决其遇到的困难。(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