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航空港、码头、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负责,省司法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综合整治。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居民小组把帮助易被拐卖人群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既要有效防止他们成为拐卖对象,又要积极为他们创造发展机会。扶贫机构尽可能对目标人群实行项目倾斜。(省综治办负责,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3)加强交流与合作。到2009年底,与被拐卖妇女儿童主要流出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合作意向书,并上报国家反拐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三)打击犯罪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
  1.工作目标
  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迅速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到2012年底,侦破案件数占报案数的比例比2007年明显提高。
  2.职责分工
  (1)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
  --加强领导。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的市、县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省公安厅负责)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省公安厅负责,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口计生委、团省委、省妇联配合)
  --坚决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劳务介绍、婚姻介绍等中介机构以及非法网络中介。对收买、介绍、强迫被拐卖妇女儿童从事性交易及强迫性劳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妇联配合)
  --加强边防管理和出入境证件检查工作,打击非法偷越国境活动。(省公安厅负责)
  (2)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各级反拐工作机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
  --建立信息系统,完善打击犯罪的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省公安厅负责,省民政厅、省妇联配合)
  --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向执法机关举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省公安厅、省综治办负责)
  --发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信息查询和跟踪作用,增强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有效性。(省人口计生委负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