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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苏省贯彻实施《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
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7〕69号)精神,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完善工作机制,实施标本兼治,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三)主要措施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反拐行动顺利实施。
  2.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办法,为实施反拐行动提供经费保障。地方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3.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4.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省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地区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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