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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2009)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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