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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修正)

  (五)将非营运汽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将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的,对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二)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七十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未规定定额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一)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个体车主对雇用的驾驶人肇事逃逸行为知情不报的;

  (二)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后嫁祸于人或者有其他隐瞒交通事故真相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帮助肇事逃逸人员逃匿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道路两侧擅自增设或者封闭通道、出入口,或者不按规定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逾期未接受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汽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其他机动车每漏检一次,对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非校车喷涂校车标志的;

  (二)不具备三年以上准驾车型安全驾驶经历的人驾驶校车的;

  (三)驾驶教练车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

  (四)公路营运客车、载货汽车安装的汽车行驶记录装置损坏后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换,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的其他装置的;

  (六)车辆违反规定安装搭载人员的设备或者动力装置的;

  (七)占用、损毁盲道或者损毁、擅自占用人行道的。

  对有第一项行为的,责令其恢复原状;有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违规安装的装置、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没收并销毁。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

  (二)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严重交通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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