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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9修正)

  (八)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九)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十)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三)在禁止掉头的地方掉头的;

  (十四)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的;

  (十五)行经铁路道口、渡口、上下渡船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十六)运载超限物品或者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十七)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十八)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九)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未经登记或者无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十一)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或者记分达到十二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二十二)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三)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十四)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学习驾驶的;

  (二十五)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的;

  (二十六)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或者临时停车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的。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反高速公路通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

  (二)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三)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四)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五)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六)遇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八)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九)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在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

  第六十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汽车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汽车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将营运汽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处以两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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