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张政办[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张家口市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
张家口市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推进我市文化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全力打造文化大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电影电视、广播服务、文化艺术服务、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及其他文化服务,文化用品及设备、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销售等。
第二条 坚持“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文化产业投资和生产、加工、制作、经营、销售等各个领域,全面向社会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省级有规定的,按最低门槛执行。
第三条 申办领取涉及文化产业生产、销售、经营等许可证照时,除注册开办有限公司外,取消最低注册资金限制。
第四条 受理兴办文化产业的法人登记、申请,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含当日)5个工作日办结;资料齐全、不需实地勘察、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当日办结。无合理事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结的,视为许可。申办资料不够齐全的,要落实“一次告知制”,详细介绍、解答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 倡导和鼓励张家口埠内社会各界、各类人员和创业主体兴办、领办、协办各类文化产业。残疾人、待业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领办的文化产业经营项目,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
第六条 吸引和鼓励埠外各类人士,以领办、创办、购买、入股、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各种方式从事文化产业项目。在土地征用、申领办证、贷款政策、社会服务等各方面,给予优先扶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