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建认养方自己建设或养护绿地;
(二)以资代建代养。自行出资委托专业单位代建代养或出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建设或养护。
(三) 古树名木,只允许以资代养。
第三章 权益与责任
第十条 自愿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签订认建认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方的权益
(一)市政府为认建认养方颁发认建认养荣誉证书。
(二)认建绿地达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2000平方米,可以在绿地内设立标志牌。
(三)认建绿地达10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5000平方米的,认建认养者享有绿地冠名权。
(四)认建认养2500平方米以上或认养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允许建设符合园林特色的景观小品广告。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方的责任
(一)认建方,要严格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图纸施工,建设过程中要符合相关施工规范。中心城区认建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
(二)认养方全面负责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防寒和卫生保洁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不得随意改变绿地内建筑设施和园林植物。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要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权益
(一)认建认养绿地的产权属于原管护方不变,绿地的功能和性质不变;
(二)对认建认养方的日常建设养护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三)标志牌、冠名标志和景观小品广告样式需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心城区须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县、区绿化管理部门的责任
(一)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认建认养方提供绿地建设、养护管理的基础资料;
(二)城市绿化行政区域主管部门,为认建认养方提供及时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三)城市绿化行政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对认建认养方进行舆论宣传,并开展相互观摩、学习和交流活动。
第四章 管理与规范
第十五条 认建期限不得超过2年,单位与个人认养期限最低不得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