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 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 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