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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字〔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张家口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或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或者养护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

  第四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成为认建认养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计划建设、正在建设和已经建成的园林绿地均为认建认养内容。认建认养的园林绿地要相对完整,四周边界明显;面积较大的园林绿地可分段认建认养。

  第七条 认建绿地选址,本着就近原则,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八条 开发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米以上,除要求有配套建设绿地外,再建设开发面积10%的园林绿地。

  第九条 认建认养城市园林绿地的形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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