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已贷款购买了一套,但人均住房面积仍低于我市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发放范围。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个月之后,即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贷款期限上可以延长5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落实调控政策,调节市场供应
(一)加大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力度。在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中,加快城市改造,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益资金,认真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提取比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财综〔2007〕47号)的文件规定,加大土地收储力度。因土地收储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对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实物安置的,应主要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的方式予以安置。
(二)优化土地供应。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出让的数量、结构和价格,确保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土地供应量不低于年度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具备分宗条件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地块,积极探索“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的开发模式。
(三)试行开发建设用地预申请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发布土地供应信息,开发企业可根据土地供应信息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预申请,国土部门适时出让土地,有序控制土地供应量。
(四)进一步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各县区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发展与普通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相适应的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落实90平方米以下套型面积的住房占到70%以上的要求。积极为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的开工建设。
(五)加大实物廉租住房筹集建设力度。到2010年底,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率达到50%以上,筹集方式包括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集中建设和购买、租赁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从2009年1月1日起,廉租住房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比例为5%,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比例为15%。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行政区政府按照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筹集渠道筹集(桥东区、桥西区和高新区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和公积金净收益由市财政按规定拨付),产权归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