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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张政〔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和鼓励居民的住房消费,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快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开展和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居民购房的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居民的住房消费

  (一)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不足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不足2年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四)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拆迁安置,鼓励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中的被拆迁人购买住房,购房价格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已拆迁且合同约定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的,要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安置。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融资和消费能力

  (一)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在符合上级信贷综合收益率要求和收益覆盖风险原则下,对有效益、有市场、有信用的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向上争取信贷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水平。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含二手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规定下限执行。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住房贷款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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