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按照批准的规划,坚持“统一建设、成片改造、分步实施、滚动开发”的原则。改造顺序首先为改造规划区域内的主次干道、住宅安置项目,其次为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等经济发展经营性项目。住宅安置项目、配套项目和应由“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承建的相关道路、上下水、硬化、路灯等,要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城中村”改造建筑质量监管,特别是住宅和公共建筑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信、人防等公用设施,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依法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部门职能,做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监管工作,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实施。
(二)拆迁安置
对实施“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住人口由公安部门进行身份确认,居住的房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统一组织确权、发证,实施单位以村民户口及确权、发证的面积作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依据。
被拆迁房屋补偿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安置两种方式。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已核发房屋产权证的,按载明的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对符合条件但未核发房屋产权证的,应根据国家现行对村民审批宅基地的土地标准,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来确定标准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三)转制工作
“城中村”改造后村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依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旧村尚未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抓紧组建;已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明确法人代表及产权关系,逐步向规范化的有限公司过渡,切实保障村民转为居民后享受的经济利益。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就业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并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养老、医疗、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待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四)收费优惠政策
按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文件精神,“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属村民回迁安置和按比例用于市场化运作的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