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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依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城中村”改造范围(村址)外的剩余集体土地,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转)为国有,依法补偿后纳入市级土地储备库。

  (三)供地方式

  在总体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核定村民住房安置面积、标准,经市规划部门审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划拨方式供应;村民自愿采用出让方式提供安置用地的,可按政府确认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用于改造范围内主次干道以及绿化等公建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等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区、管理区共同拟定出让地块方案,经市土地招拍挂委员会研究后,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四)土地周转

  “城中村”改造原则上在旧村原址范围内进行。在旧村原址上改造确实有困难的村,采取周转用地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先提供符合规划条件的地块作为“城中村”改造周转用地,待腾出土地后,划出与周转用地同等面积的土地用于置换。

  (五)土地出让金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等建设的经营性用地,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足额上缴财政,净收益于一个月内转入城投公司账户。属于旧村原址改造按比例用于市场化运作的土地和周转用地土地置换范畴的土地净收益,由城投公司返还区、管理区,统筹用于“城中村”改造。旧村改造腾出的土地净收益,统一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六)开发主体

  “城中村”改造由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统筹组织实施。开发主体经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按市场化运作。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张家口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执行。

  五、“城中村”改造建设实施

  (一)实施方案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在制定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可以与投资商联合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立进行改造。鼓励有实力的开发企业以不同形式参与“城中村”改造。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以及回迁安置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的开发项目建设;负责村民原住房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注销的集中申请办理以及村民安置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集中申请办理;负责村集体组织形式的转变(村委会改居委会)工作;负责“城中村”改造村民的社会保障和社区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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