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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

  “城中村”改造要强化规划先行的理念。全市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总体规划,经市“三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批准实施,确保总体规划在改造区域的全面覆盖。在“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各区及高新区要尽快组织编制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区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审定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为加快“城中村”改造提供可操作性的规划技术依据。“城中村”改造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并列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各区、高新区依据“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在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中,需要明确“城中村”改造范围;明确相应的回迁安置住房用地、可开发用地、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指标;明确改造范围外剩余集体土地征(转)用规划条件等。

  四、“城中村”改造土地运作

  (一)土地优惠政策

  在总体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除项目建设用地地块坐标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外,其他用地报批材料不再报省,由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区政府书面向省政府写出批准征收用地的请示。不需要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受指标限制。

  (二)土地收储

  “城中村”改造范围包括旧村居民住宅、公共设施、企事业单位等,应按照批准的规划一并实施改造。为了便于市场化运作和保障村民的切实利益,各区、高新区应尽快完成旧村的勘测和组卷报批,将旧村村庄宅基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依法变性为国有土地。对企事业单位用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对各村剩余农用地依法征转和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按标准给予原土地承包经营者适当补偿。已被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使用土地,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市场化运作开发与村民住宅安置用地的土地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1:1,剩余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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