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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实施意见


  1、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供地方式,宜划拨的划拨,宜出让的出让。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建设用地属居民原地回迁安置的,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属商品房开发或商服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划拨用地面积由市房管部门协商规划部门核定。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后,扣除应计提的农业开发专项基金、廉租住房建设基金等部分后,剩余部分足额返还项目所在地区政府财政,统筹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

  2、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文件精神,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项目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3、鼓励实行拆迁货币补偿。积极推行拆迁货币补偿,鼓励被拆迁人使用补偿款从市场购买商品住房。已拆迁且合同约定要对被拆迁人进行实物安置的要加快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确保被拆迁人按时得到安置。

  4、对被拆迁居民在改建中按照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各县、区(管理区)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权限内采取其他优惠政策。

  5、其它事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全力支持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建设,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理手续,努力为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建设创造条件,搞好服务,做出贡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影响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建设。

  (二)实施方式

  1、政府组织方式。各县、区(管理区)政府成立专门机构或明确牵头部门,组织、指导和协调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对棚户区(危陋住宅区)的调查摸底,组织编制、制定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规划、计划,研究确定具体的开发建设方式,组织或参与组织项目法人招投标,协调落实优惠政策,指导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建设活动。

  2、开发建设方式。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二是为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机构组织征收、拆迁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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