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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实施意见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实施意见
(张政〔2009〕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步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开展,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品位,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县、区在摸底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棚户区(危陋住宅区)现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编制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规划;根据改建总目标任务,分清轻重缓急,制订改建计划,合理确定改建时序,既要分步实施,又要加快改建进度。

  2、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的原则。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必须发挥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在政策与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确保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的顺利推进。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3、依法实施、确保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土地和资金使用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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