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24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空气化工产品无人值守“现场供气”生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对本辖区内“现场供气”使用单位进行摸底登记,并对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督促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手续。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严格执行“现场供气”使用单位备案制度,在备案前应将“现场供气”与其为之配套的建设项目视为一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再予以备案,备案后要加强对“现场供气”使用单位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区县的《“现场供气”安全生产备案汇总表》(见附表)报市安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