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2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近一段时间以来,国内部分省市连续发生多起因擅自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火灾、闪爆事故。4月19日,西安市莲湖区张家村一家私人经营的液化气店,发生闪爆起火,造成该站老板夫妇2人当场死亡,紧急疏散周围群众上千名。另外,我市也发生了一起因非法经营储存危化品火灾事故。4月17日,我市某村民将自建房屋出租给外人,用于非法经营并储存大量甲苯、油漆及废料桶,发生火灾事故,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及储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集中力量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对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对超许可范围经营、储存等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二、特别要加强对在市区、滨海新区等人员密集居住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单位的执法检查,严禁非法、违法经营和储存危化品,严禁利用民用建筑、商住楼及周边人员相对密集的建(构)筑物零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防止因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造成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按照《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关于“本市对危化品实行集中经营、专业储存、统一配送”的有关要求,外环线内各区、天津港保税区及其周边区域内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加气站除外),应分别进入河北区、保税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从事经营活动,逐步引导其他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入集中交易市场;滨海新区及其他各居民相对密集的区域也应逐步建立集中交易市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