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橇装式加油装置安全管理的通知
(津安监管一字〔2009〕25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相关单位:
目前,我市部分企业为满足需要,建立了一批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作为内部车辆加油用或对外经营,为规范对此类加油站的安全管理,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运营,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应单独建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备的油罐内应安装防爆装置。防爆装置如采用阻隔防爆装置,阻隔防爆装置的选用和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
二、建设单位建立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时,对内部使用的加油站应经消防部门验收,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批准证书,对外经营的加油站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