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完毕后,给予整顿、暂扣有关证照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经局领导签批后,按程序实施;市安全监管局执法监察工作机构经机构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按程序实施;给予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及较大数额罚款(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处罚个人1000元、单位1万元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处罚个人1000元、单位3万元以上)等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必须提交安全监管部门集体审议后(要有专门的重大案件审查记录),再按程序实施。无法定理由,不得擅自改变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罚没款的,执法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报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程序、听证程序、审理批准程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程序以及法律文书的填写等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定办理。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于本部门给予关闭、拘留、停产停业或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个人1000元、单位1万元以上)要在作出处罚决定后7日内报市安全监管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本部门所有处罚案件统计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 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及执法监察机构,在对企业执法监察工作时,要统一实行“以首查为主,按首查程序办理”的制度,即执法监察人员对某一企业执法监察时,先确定之前哪个部门已进行了安全执法监察,后查服从前查,以前查为主,避免重复、交叉执法监察及打乱先前的执法程序甚至重复处罚等问题。
第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对执法监察工作实施监督,加强调度和考核,对于不符合执法监察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撤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或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