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字〔2009〕27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依法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现将《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二00九年五月十四日
附 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本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但要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事故隐患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规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和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内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天津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