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
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的议案,决定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