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
  规划设计条件是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其中容积率指标是规划设计条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因城市发展建设需要而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五)经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联系函承办单》函告国土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按调整后规划条件现行地价重新评估。市国土主管部门将新的规划条件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相关情况对外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用地单位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凭国土主管部门对《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和补缴土地出让金联系函承办单》的回函,办理规划后续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四、确保建设用地容积率设定的合理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科学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在对地块现状条件、功能定位、开发强度等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与国土、土地储备、环保、消防、供水、供电等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切实实行拟上市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前置并联,确保拟上市土地的可操作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