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合政办〔2009〕16号 二○○九年四月十八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8〕20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容积率是土地开发强度的量化体现,是实施规划管理的重要指标之一。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有利于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有利于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对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土地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规模小的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