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格动态管理,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合政办〔2008〕48号)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二)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负责每年度审核廉租住房承租人的承租资格,并核发《合肥市廉租住房入住(腾退)通知书》。市房地产经营公司须根据《合肥市廉租住房入住(腾退)通知书》内容,办理廉租住房的入住或腾退以及结清相关费用等手续。廉租住房入住和腾空情况须按月汇总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
(三)按相关规定,承租人须腾退廉租住房的,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应当在接到《合肥市廉租住房腾退通知书》后,负责督促承租人在三个月内腾退该廉租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四)承租人自愿退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由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负责督促承租人即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燃气、物业服务费、公共能耗等费用。
四、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资金管理
(一)住房租金
1.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为每个廉租住房承租人单独设立承租人租金缴交账户,承租人按月缴纳所住房屋租金。
2.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按照《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规定,按月向承租人收取房屋租金。
3.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租金收入建立的廉租住房维修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廉租住房分户门以内相关部位的维修。
(二)物业服务费用
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减半向承租人收取,车辆停放等管理费用予以减免,不足部分从房屋租金中支付;公共能耗费用由承租人据实分摊。
(三)物业共有部分维修费用
廉租住房视同直管公有住房进行管理维修。物业共有部分需要维修时,由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提出计划,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从市住房保障资金中拨付使用。
(四)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配建的商业性服务用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其出售或租赁收入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管理,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和房屋维修等费用的不足。使用时,由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或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计划,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