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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0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完善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建设部等九部门颁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合政〔2007〕134号)和《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合政办〔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后期管理的范围和机构

  (一)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是指廉租住房承租人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签订《合肥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入住廉租住房以后的管理工作,包括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资格动态管理、资金管理和其它相关管理。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负责。

  市住房保障工作中心以合同委托方式将已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租金催缴、房屋腾退等部分日常管理工作交由市城投公司下属的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承担。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做好相关协调、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核查等工作。

  二、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

  (一)属独立小区的,组建有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和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参加的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委员会,小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正当的管理活动,听取和反映承租人的意见,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协调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不属独立小区的,由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委托廉租住房承租人代表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与廉租住房承租户签订《廉租住房物业服务合同》和《廉租住房承租人规约》,并督促实施。

  (三)对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廉租住房,由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负责维修管理。

  (四)市房地产经营公司负责协调处理廉租房承租人的物业服务投诉及其它问题。

  (五)廉租住房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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