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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则。

  第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编制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以下内容:
  (一)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
  (二)城乡重要地区;
  (三)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危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地区。

  第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的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市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三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单元规划应当包括:
  (一)单元的主导功能;
  (二)建设总量控制;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安排;
  (四)重大功能性项目布局;
  (五)城市次干道及以上道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六)城市设计整体意向。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边界和用途;
  (二)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具体安排;
  (四)“绿、蓝、黄、紫线”的保护范围;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
  (六)城市支路和巷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七)城市设计控制性指标或者指导性要求。

  第八条 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从事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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