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员配置。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与实施项目需求相适应,不得对项目及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人员设置不合理的学历、职称等歧视性条件。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招投标中心应当提请招标人予以更正;招标人不同意更正的,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6.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不得要求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等环节,提供可能泄露企业名称信息的资料和文件。
7.资格后审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应在招标文件明确需要提交审验的材料目录清单。
8.投标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投标被判无效的,招投标中心应当告知其原因。
9.预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且使用通用技术的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且属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类项目,对招标时限有特殊要求的,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适当缩短招标时限,但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特殊事项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特殊事项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08〕28号)执行。
二、严格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管理
10.招投标中心应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不得擅自取消和调整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建设工程如需设立预留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5%。
11.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开标前3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误差幅度在总造价的±3%以内(含±3%)的,招标控制价有效;误差幅度超出±3%的,招标控制价无效,以复核确认的招标控制价为准。经复核确认,招标控制价误差幅度在±3%以内(含±3%)的,复核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误差幅度超出±3%的,复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
三、加强评标和评标委员会管理
12.建立评标办法第三方评估制度。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和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从本地、本行业技术权威人士中产生,本地专家数量不足的,可从北京、上海、南京、武汉等大城市聘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