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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30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合政〔2009〕42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统一、开放、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现就进一步加强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

  1.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2.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9家的,可以适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按照资格后审方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参股等利益关系。投标人之间原则上不得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4.技术复杂、招标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设置资格条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注册资本。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2)资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承揽范围,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要求。

  (3)业绩条件。小型及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一般不得设置业绩条件。技术要求较高、作业难度较大的项目,确需设置业绩条件的,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施工工艺、结构类型等内容设置合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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