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划管理,科学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工作
建设用地置换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村庄规划,要与当地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不能占用基本农田,不得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或压覆主要矿床。各县区要认真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现状调查,摸清农村建设用地家底,根据本区域内适宜置换的空心村、工矿废弃地和砖瓦窑厂等资源潜力,合理确定“十一五”期间项目拆旧复垦区和拆迁安置区,并结合资金供给能力和年度用地需求,编制建设用地置换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设用地置换报件,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拆迁复垦区土地复垦规划,核查复垦区工程量和拆迁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审查县区呈报的置换材料,及时组织现场察看,全面核实置换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
四、充分尊重民意,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建设用地置换是惠及农民群众的建设活动,项目开展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广泛征求意见,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项目选址应经村民大会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置换的土地使用权人同意,选点布局要听证、论证,充分征求地方农民和相关部门意见。置换涉及拆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征收的,要切实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严格实行调查、告知、确认、听证等制度。
各地要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置换的群众监督制度。项目实施前应将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公告;实施中应组织村民监督小组进行监督;验收时应征求村民意见。项目竣工后要树立建设用地置换项目标志牌,接受群众监督。
五、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建设用地置换项目建设
项目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组织,项目监督管理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组织进行。县区政府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拆迁复垦项目,除土地平整、水土保持等可由项目所在地农民承担的工程外,其他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工程施工一律实行工程施工单位招投标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加强项目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选择好工程施工单位,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经批准后的建设用地置换,要按照规划方案及时组织土地复垦,自置换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土地复垦任务必须达到总复垦任务的70%以上,二年内土地复垦任务必须全部完成。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建设规划期限如期竣工,严格按批准的支出预算完成项目投资。对于拟置换地块复垦工程未达到设计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土地复垦过程中,承担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项目验收暂行规定》(皖国土资〔2008〕135号)等文件要求,收集施工资料,完善工程档案,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申请验收确认。复垦的土地经验收未达到规定要求或没有按期完成项目复垦任务的,扣减该县区下一年农转用计划指标,同时不再受理该地建设用地置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