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重点项目的选定程序:市重点项目每年分两批确定。上年10月底前,由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市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向市政府大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大项目办)推荐报送本年度第一批重点项目。市大项目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重大标志性、基地型、枢纽型项目优先,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强的项目优先,投资规模大、产出效益好、要素成本低的项目优先,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产业聚集区、产业带的项目优先”的原则进行论证、比选,提出初选名单,经分管重点项目的副市长初审,并征求有关副市长意见后,12月底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批项目于当年5月底前推荐报送,并按上述程序审定。
6.各县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报市大项目办核备。符合核备要求的项目,有关部门在保证市重点项目需要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有关要素指标的安排使用。县市区重点项目的实施推进、监管、谋划等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须将当年市重点项目纳入本县市区重点项目管理。
二、完善要素资源配置机制,确保重点项目需要
7.优先配置土地资源。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符合集约用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原则,市国土资源局要在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在选择确定重点项目时,由市大项目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对市重点项目年度用地需求进行测算,经平衡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规模内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预留,并按重点项目开工建设要求有序供地。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国家分配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矛盾较大时,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平衡。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我市重点能源、交通、水利、重大民生等项目列入国家、省项目用地计划。对其他类别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也要积极争取国家指标的支持。重点项目涉及土地规划调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优先调整。积极支持符合进入开发区、产业集聚区条件的重点项目用地。重点项目在完成用地预审和项目批准(核准)、初步设计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依规申请并办理先期用地。重点项目较集中的地方原供用地不能保证需求的,积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各县市区每年第三季度末仍未用完的指标,由市统一调剂用于其他重点项目。各县市区重点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各县市区在市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加强重点项目供地管理和督察,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不按要求使用的土地,及时依法收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重点项目用地报批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事项优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