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依法依规制订和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涉及拆迁回建的,要督促项目建设业主制订回建安置工作方案,明确回建安置时间,确保安置落实。对涉及整体搬迁的村庄,要统一建设搬迁安置区,采取安排回建用地或回建安置公寓等方式进行安置,务必保证被征地农民居有其房。
(三)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各地要在确保征地拆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征地拆迁工作制度,包括征地拆迁公示制度、征收集体土地工作规程、拆迁安置工作规程、信访投诉举报办理制度、征地安置听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责任承诺及追究制度、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机制等,以制度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各个环节,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建立征地拆迁长效机制。
(四)严禁滥用强制手段进行征地拆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综合运用市场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推进征地拆迁,切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杜绝滥用强制手段。对于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及时妥善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主动与群众沟通,耐心做好解释和思想疏通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群众因征地拆迁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到位等问题提出意见、表达诉求的,不得采取动用警力等容易激化矛盾的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三、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成立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要把征地拆迁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的征地拆迁指挥协调机构,统筹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参加指挥协调机构,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抓细、抓实,顺利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支持配合,形成合力。要制定重大项目征地拆迁推进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完成时限,层层分解任务,层层抓好落实。
(二)实行征地拆迁工作问责制和激励机制。对因工作推诿敷衍、相互扯皮、措施不力没有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影响项目推进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征地拆迁的,要及时整改,予以纠正;对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拖欠和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要严肃查处;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进展迅速的,要通报表扬。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项奖励经费,对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