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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广西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解决电网项目用地征地问题

  (一)对有条件列入国家规划的电网项目,要努力争取使用电网建设用地国家计划指标;对不能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的,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电网建设用地指标。

  (二)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所规定的电网项目,其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可执行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电网建设施工涉及林木砍伐和林地补偿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防护走廊有关问题的批复》(桂政函〔2004〕253号)规定执行;建设凌空高架的跨河缆线,未对堤防工程造成影响的,且不占用河道堤防工程的,不再征收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三)电网项目征地拆迁要按照程序办理,对经调查、核实的实物指标予以补偿,属抢栽、抢种、抢建的依法不予补偿。电网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属于单位的,由被征地单位按照规定使用;属于个人的,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加快推进电网项目建设

  (一)将电网项目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做好电网建设中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对列入电网规划的项目,发改、国土、建设、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在接到电网企业的申请后,要按相关规定抓紧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评、水土保持等有关手续;有多个电网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发展改革部门可打捆核准。

  (三)对已核准的项目,电网企业要积极开展电网工程优化设计,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节约土地,加快建设,确保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同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送出工程等电网项目。

  (四)实行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电网投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对其电源建设项目、电网投资额度、项目安排予以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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