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镇容镇貌整洁有序。集镇有固定的垃圾堆放填埋点和相应的垃圾中转站,集镇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无废品收购站点、无路障,商贸进店,农贸进市,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无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流、畜禽乱跑、电线乱拉等“六乱”现象。
第八条 集镇建成区功能分区合理,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运转正常,主次干道硬化,路灯建设惠民实用,专业集贸市场功能完备。
第九条 乡镇生态环境良好,自然地貌、植被、水系及周边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积极开展“园林乡镇”创建活动,庭院和居民小区绿化美化和古树名木养护工作得到加强,主次干道绿化管理到位,行道树规格一致,绿篱修剪整齐,绿化资金逐年增加,集镇区绿化覆盖率逐年提高。
三、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考核办法
第十条 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考核以市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与县市区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以定性考核为主,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年终综合考核为主,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年终综合考核与星级小城镇创建验收同步进行,由市建委牵头组织联合实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对星级小城镇的平时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平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作为县市区主管部门年度晋星推荐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星级小城镇综合考核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奖惩包括升星晋级、通报表彰、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降星处理。
第十四条 星级小城镇动态管理实行千分制考核。各星级应在综合考核中分别达到:五星级900分、四星级850分、三星级800分、二星级750分、一星级700分以上。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达到某星级标准以上的,由市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评审上报定级(升级)或通报表彰;达不到某星级评定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达不到700分实行黄牌警告;达不到600分实行降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