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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宛政〔2009〕35号)


  近年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弘扬民族团结进步精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新时期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授予邓州市人民政府等60个单位“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华道梅等41名同志“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民族工作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各级各部门和从事民族工作的同志要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局面,为建设富强美好和谐新南阳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单
  2.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南阳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单(60个)

  一、邓州市(4个)
  邓州市人民政府      林扒镇人民政府
  张村镇张北社区居委会   裴营乡房营村委
  二、卧龙区(4个)
  蒲山镇人民政府      安皋乡余庄村委
  青华镇王珍庄村委     靳岗街道邵沟社区居委会
  三、宛城区(5个)
  高庙乡人民政府      瓦店镇人民政府      东关街道办事处
  枣林街道办事处      宛城区民族宗教局
  四、镇平县(5个)
  郭庄回族乡人民政府    玉都街道办事处      柳泉铺乡人民政府
  涅阳街道办事处      晁陂镇人民政府
  五、内乡县(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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