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将县城以下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远程教育工程经常性运转和维护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统一安排。逐步实行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
(二十)加大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投入力度。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薄弱学校建设,县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的投入,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费应优先保证中小学校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全面推进财务公开,加强审计监督。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调控预算外义务教育经费。教育部门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二十一)加强对城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各级税务部门要足额征收城镇教育费附加。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城镇教育费附加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抵顶正常的财政拨款。城市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使用。
七、加强领导,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顺利推进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推进辖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责任,建立健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要加强作风建设,建立领导干部联系薄弱学校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指导,帮助学校解决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2009年起,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评估认定活动,以评估促创建,每年一评估,一年一通报。对市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推荐参加省政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评定,力争5年内使全市再有3至5个县区跨入全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行列。
(二十三)加大教育督导力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各地贯彻落实
《义务教育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督查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情况。凡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及教育费附加、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差距过大或义务教育发展缓慢的县(市、区),要依据有关规定,对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依法问责。
(二十四)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校间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县级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提交上年度本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