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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十三)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应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有偿处置,年底前完成,所有矿业权人必须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足额入库。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业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照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对于已经闭坑的无主矿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提出治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不同的投资渠道进行恢复治理。

  四、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四)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地质勘查活动必须坚持综合勘查,对共、伴生矿产应估算资源储量并提出综合开发利用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加强监管和督促。矿山开采活动要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工业指标和经济开采品位。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开采;对于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应制定”采富保贫”的技术措施和后续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进行的开采活动;对目前暂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要提出可行的保护性处理措施。完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要全面开展矿产储量利用动态检测工作,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考核监督。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矿山闭坑管理,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消除环境及安全隐患,并办理闭坑手续。

  (十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和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原则上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尽量做到少压。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论证阶段提出建设性意见。各地报批建设项目和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时,必须征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的,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审批部门调整保护区的范围。上述区域不再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质公园核心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以内已设立的探矿权,探矿工作完成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探矿工作虽未完成但对自然文化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否则中止其探矿权。采矿权到期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再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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