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凡在我市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企业管理及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相匹配,申请探矿权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市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竞买人或受让人应有两名以上的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申请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竞买人或受让人应有一名以上的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申请竞买或受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资金明显不足或虽有一定资金实力但不具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历和技术管理能力或有明显矿业权炒作倾向的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或参与矿业权竞买活动。
(十二)严格采矿权管理。申请采矿权延续,应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过期的,原则不再受理,采矿权自行废止,除国家政策原因造成过期的以外,在有效期内确因申报资料准备不齐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一次临时延续,临时延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需进行生产勘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生产勘查实施方案,经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或其深部,但扩大的区域应是以往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确有资源储量的区域。申请扩大部分的矿种必须与原开采矿种相同,并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开采。采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面积累计达到或超过一个勘查基本区块及能够单独设立采矿权的区域。
变更开采方式,应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2月前提出申请。变更开采方式,应先调整开发利用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变更开采矿种,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2个月前提出申请。按《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不得将开采矿种由《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三类矿产变更为一类和二类矿产;也不得将一类和二类矿产中其他矿产变更为煤、铝、铁、钼等矿种。
申请合作、合资开采备案的,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份不超过50%,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在签定合作或合资合同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申请备案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届满6个月前提出。新参与合作、合资方应具备矿业权受让人的基本条件。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权超过50%,或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按采矿权转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