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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实施意见

  2.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建设,拓展地上地下空间
  按照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和推广使用工作。对申请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自建多层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其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征收土地价款;鼓励企业通过整合原有土地自建多层标准厂房,满足发展用地需求。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不征收配套费和提高容积率的土地价款,其所使用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扣除划拨土地权益价格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疏堵结合,积极引导不符合单独用地条件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物流配送等建设项目使用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多层标准厂房使用率,防止发生厂房空置引发的土地资源浪费问题。县级标准厂房不得低于二层,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市级标准厂房不得低于5层,容积率不得低于1.6,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5%。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中,要下达多层标准厂房新开工面积和竣工面积,对多层标准厂房开、竣工面积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县(市)及开发区,不再分配下年度标准厂房用地指标。
  3.强化土地供应管理,向“管理”要效益
  实施土地供应全程全方位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确立土地利用管理新观念,由过去的重前期供应管理轻后期使用管理、重用地面积管理轻产出效益管理,转变为供前、供中、供后全过程、供应与使用全方位管理,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开发利用效益。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要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土地利用效益监管机制,制定并落实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效益评估验收制度。
  积极推行“净地”、小宗地出让管理。在完善用地手续,理顺产权关系,依法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的基础上“净地”出让土地,防止因产权不清、未经补偿出让土地而引发社会矛盾。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县(市)控制在75亩以内,市级原则上控制在150亩以内,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要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严格划拨土地供应管理。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对国家机关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可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对存量划拨土地,凡改变用途或其他用地条件的,都要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灭失或转让的,要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上公开出让。
  严格建设用地供应审批管理。要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土地供应审批规范性文本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等文本文件,严格填写土地使用要素,载明项目开竣工时间及申请验收时间,并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出租地价及租金标准集体决策制度。对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建设用地申请书》,提供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文件以及宗地平面、竖向界址图等相关材料。各地要严格按照供地审批程序认真进行审核,经有权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用地合同。对于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要严格审查申请用地者的资格,严肃查处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地必须严格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按要求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不得故意缩小公告范围,降低公告透明度。出让公告一经发布,其土地使用条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用地批准后,要及时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要求用地单位在施工现场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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