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对没有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预期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联席会议审定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当年本地经济发展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并结合年度上级下达本级的用地计划指标,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研究确定用地计划指标的分配使用。
项目用地计划审定程序和要求。首先由发展改革部门对年度新上建设项目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本地投资强度要求等进行把关,提出“一篮子”用地清单及初步意见,分别交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进一步审核;市规划局根据发改委的意见,结合城市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对市规划区的项目逐个审查,提出具体项目用地的规划意见,并提交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发改委、规划部门的意见,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进行审查后,结合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和行业用地标准,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对项目逐一进行审查,提出科学合理的用地计划方案,报市政府联席会议审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树立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对建设项目能使用未利用地的坚决不用耕地,能用劣地的坚决不用好地;要突出保障重点项目用地,凡是对当地经济起支撑作用,对产业升级起带头作用的重点项目要坚决予以保留。对那些投资强度小,重复建设,污染较严重,尤其是国家限止类、禁止类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严把准入关;对未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各类许可手续,以确保项目质量和用地效益。
四、加强土地前置审批和批后监管
要严格土地前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市政公用企业和广播电视单位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和接入有线电视,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办理消防许可证,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