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总协调人和服务小组的确定。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家接待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了解客商投资意向后,应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3日内报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指定一名副县级领导为项目总协调人,同时成立以商务部门指定人员为组长,牵头部门和相关纪工委指定人员为组员的服务小组。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州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副厅级以上领导为总协调人,成立与县市对应的服务小组。
第八条 在客商签订投资意向书后,总协调人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召集服务小组成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召开项目协调会议,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形成协调会议纪要,相关部门与服务小组在会议纪要形成后1日内签订《大理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书》,明确主管领导、办事人员和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九条 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州总协调人和服务小组协调州级有关部门;投资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的项目,由县市服务小组通过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协调州级相关部门。
第十条 服务小组根据客商需要可陪同前往外地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车旅费由客商承担,除此以外不得接受客商任何实物或现金酬劳。
第十一条 服务小组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痕迹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档案资料,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服务小组人员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建成落地后的后续服务工作,严格遵守以下制度:
(一)行政执法检查联系制度。行政机关对招商引资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当在事前告知联系服务小组,或在检查时邀请服务小组共同参与,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服务小组应当督促和帮助企业依法纠正;
(二)行政执法违法报告制度。招商引资企业认为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及时向服务小组报告,服务小组了解情况后,对确有行政执法违法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监察、法制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