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2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承诺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反映。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招商引资项目
服务承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改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确保招商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推行服务承诺等四项制度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州外客商到州内投资兴办实业、注册成立公司的项目。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服务遵循依法行政、高效便捷、责任到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坚持首办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和行政问责制度。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对一”全程跟踪服务。凡是客商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市人民政府明确领导负责总协调,成立服务小组全程跟踪服务。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州人民政府也明确领导负责总协调,成立服务小组全程跟踪服务。
第五条 服务小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推进项目。意向项目,抓跟踪、抓落实;签约项目,抓到帐,抓开工;在建项目,抓协调,抓投产;重大龙头项目,抓上下级配套,抓前后延伸;
(二)代表同级政府与各级各部门签订服务承诺书;
(三)督促相关部门兑现服务承诺;
(四)引领代办相关手续;
(五)提出奖励、问责建议。
第六条 服务小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在总协调人领导下,负责客商项目进入到项目落地经营前的全程服务协调工作,为客商提供“一对一”全程服务,即一个项目成立一个服务小组,负责引领、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务,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协调有关事项,受理客商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