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通〔2009〕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号)精神,稳步推进我州县市政府和州级机关节能工作,现将《大理州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大理州州级机关和县市政府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州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关于贯彻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通知》(国管办〔2008〕29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的科级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须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州级机关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四)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